-----公司地产被卖,为何得不到赔偿?
2006年,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和仁义生村委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将位于宁津临南路西侧的面积为1225平方米的土地征用。随后,宁津县国土部门又与宁津县顺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顺丰科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1225平方米土地出让给该公司。顺丰科技在2006年前缴纳土地使用费3.68万元,2009年缴纳征地审批费用、勘验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规划测绘费计元,共计缴纳元。
在得到省市县三级政府批准,顺丰科技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国土部门将土地交付,并声称先使用土地、后给证。2010年顺丰科技在此土地上修建了9间平房和一幢2层楼房。2011年县领导指示将二层楼房迁移至李园村,因此该地只剩下9间平房。顺丰科技使用9间平房一直到2017年县城开启旧城改造拆迁项目。在拆迁过程中宁津县相关部门在没有通知顺丰科技,未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就将该块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奈之下,顺丰科技开启了诉讼道路。
第一次起诉,聊城法院相信宁津县相关部门的口述,即:上述土地不在拆迁征收范围,不顾原告提供的视频、图片等更直接资料,以及拆迁宣传册中的划定,不去现场查看事实,就判决了顺丰科技输掉官司。上诉到高院得到了同样结果。
随后,顺丰科技寻找第三方公正公司,利用无人机拍摄下了该块土地已经被栅栏围起来,并正在被拆迁的证据,进行了公正。公正机构出具了公证书。
之后,顺丰科技开启了第二次起诉,聊城法院又无视原告顺丰科技提供的证据,直接支持被告律师当庭口头捏造的“该地已于2011年迁移二层楼时进行土地置换并给予补偿”事实。后针对该事实被告宁津县国土部门给原告出具了“对该事实不知情,没有证据”的证明。拿着证明,顺丰科技上诉到山东省高院。
没有想到,面对该具有强大证明力的证据,山东省高院不对上审认定的错误事实进行认定,却故意寻找办理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被告瑕疵,无限扩大该瑕疵,无视行政法规定,以此剥夺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因为该块土地当时由于国土局部门的无故拖延,没有给原告发放土地证,但是顺丰科技是在得到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的批准,且已缴纳了所有费用、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与国土部门签订有相关合同,合同生效条款实现以后得到国土部门的“先使用,后给证”的承诺后才开始从事建设,没有土地证是因为被告国土部门的问题。但是山东省高院却忽视这一事实,判决原告顺丰科技败诉。
现在的情况让顺丰科技法人程万春感觉就是:别人闯进自己家,拿走自己家的土地和东西卖掉,自己还什么也得不到。程万春希望上级相关部门,能够早日介入此事,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给顺丰科技一个公正判罚。程万春在这里也感谢每一位关注和支持这件事的各路朋友,感谢大家对此事的关注,希望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希望事情能够等到还原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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