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查询,交通法规查询网

2022-09-08 13:00:29 生活指南 ads

交通法规查询



本文目录一览: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如何用“交管12123”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下同)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www.122.gov.cn)或“交管12123”手机APP申领、查看和使用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1)对办理注册、转移、变更等登记的车辆,办完机动车登记后发放检验标志纸质凭证,系统将自动生成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查看、下载、使用。

(2)对六年内免检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申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如需领取纸质凭证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或到车管所自取。

(3)对上线检验车辆,机动车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标志纸质凭证的同时,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可网上查看、下载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4)对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辆,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查看、下载、使用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5)对检验标志纸质凭证丢失、损毁的车辆,无需办理补领检验标志业务,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查看、下载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如需领取检验标志纸质凭证的,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到车管所自取。

使用交管12123手机APP

申领电子年检标志方法

第一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后,在“机动车业务”模块下点击“免检车申领检验标志”

如何用“交管12123”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第二步,需核查的车辆需上传交强险凭证和车船税照片。

如何用“交管12123”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第三步,上传“交强险凭证”(当日在有效期内)。

如何用“交管12123”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第四步,上传“车船税缴款书”或保险代缴车船税凭证(新一年度有效期内)。

如何用“交管12123”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如何用“交管12123”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注意事项:

1、拍摄照片需保持清晰(能够看清文字)。

2、提交的保险凭证应当日处于车辆交强险的保险期有效内。

3、提交的 “车船税缴款书”电子照片或保险代缴车船税凭证的,提交新一年度的代缴凭证。




车载香水瓶

对于不少车主来说,车内的异味可谓是他们的“心头大患”,无论是新车还是老车,都多多少少伴随着各种味道,让人无法接受,*解决办法就是用车载香水或者香薰,这也是目前最快最有效的解决方式。

其实对于车内异味,笔者也是无法忍受,从买新车开始就不停的更换不同的香水、香薰,有挂式、插出风口式、摆中控台的,虽说都能起到不少的作用,但这些都无法控制浓度,要么香味太过于淡,根本闻不到,要么香味太过于浓,闻着让人不舒服,在选择车载香水或者香薰上,也是踩了不少坑。

不知道是不是某音会监听,深知我现在需要车载香薰,不停给我推送这类视频,虽说烦,但不得不说就是推送这款——倍思智享车载智能双口雾化香薰,还是挺不错的,能调节喷香浓度和单次喷香时长/间隔,而且还可以放入两种香味,可选左右边独立喷香,也可两边同时喷香,看到这样符合自己需要的车载香薰,直接买来试试,下面来分享下使用感受吧,也让想入手的你们能有所参考。

外包装就不多做介绍了,直接看看配件部分,除了倍思智享车载智能双口雾化香薰本体,还带有两个精油壶、数据线、说明书和贴纸。

初见倍思智享车载智能双口雾化香薰的外观,给我一种简约又时尚的美,据说外观灵感是源自于温润玉石,香薰上小下大的组合就像是摞在一起的两颗鹅卵石。材质方面的话,采用了银灰的金属,外侧磨砂质感,顶部光面处理,整体看起来颇有*感。

前面也说到倍思智享车载智能双口雾化香薰可以调节浓度和喷香时长/间隔,可以通过中间这个带倍思LOGO进行调节,长按2秒开机,双击可切换左右边喷香,旋转可调节喷雾大小,操作起来极其简单。

倍思智享车载智能双口雾化香薰为了摆脱线的缠绕,内置了1000mAh大电池,无需插线即可使用,非常的方便。

为了能固定好放置的位置,底部配备了可重复粘贴的自粘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来放置中控台或者手扶箱上,我个人的话,还是放在中控台比较好。

倍思智享车载智能双口雾化香薰是我见过考虑得最周到的,在底部还加入了一圈氛围灯,带有6色全彩氛围和四种灯光模式选择,给我没有氛围灯的,来一点灯光的点缀也是不错。

对于香味方面,提供了四种的选择,分别是柏林古龙、四月橙花、晨曦薄荷和伦敦黑雪松,双口可选择各自一种香味,单独喷香或者双口同时喷香,都可自行选择。像我的话,就选择了晨曦薄荷和伦敦黑雪松,并且选择单独喷香,这样可以用比较久点,不喜欢两种香味混合味道。

对于磁吸精油壶的安装就更加简单了,撕开贴纸,打开硅胶塞,然后用纸巾擦拭下,拿出顶盖,对准接口就会自动吸住,简单快捷。

倍思智享车载智能双口雾化香薰在人性化功能方面也是做到周到,具有自动化的随车启停,内置了智能感应芯片,当启动车辆后感应振动,香薰就会自动启动,反之检测到车辆熄火,则是自动进入休眠状态,让你无需在意,自动帮你启动或者关闭。

前面说到可在这块“石头”旋转或者双击来调节雾量和喷香时长之外,也可以通过APP来对喷香浓度、喷香时长和喷香间隔进行无极调节,包括选择喷香口和灯光调节,都可以在这个APP来完成,简单又方便。

了解完倍思智享车载智能双口雾化香薰的外观设计和功能操作,接下来聊聊这几天使用下来的感受,首先就是外观设计比较简约而又有*感,其次就是香薰喷香方面,可以根据自己需求来选择浓度和时长、间隔,避免过于浓闻着不舒服,也可以解决过于淡,闻不到,这些之前遇到的问题,在这款车载香薰上,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简单的说,这是我用过*用的*车载香薰。好了,对于倍思智享车载智能双口雾化香薰的体验就分享到这里了,欢迎留言套路。




交通法规查询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山西省《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限速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行车秩序,整治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分心驾驶、开车接打电话、司乘人员不系安全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逆行、倒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一支队现将辖区一大队测速设备及违法监测卡口点位、抓拍方向、设置路段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大队辖区路段测速点位:

G55二广高速公路716KM+350M(北向南方向)

G55二广高速公路716KM+360M(南向北方向)

小型客车:*限速120km/h;

货运车辆: 所有货运性质车辆包含蓝牌儿货车,*限速80;货运车辆只能通行最右侧车道;

其他车型: *限速100km/h。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线违法检测设置点位:

G55二广高速公路707KM+554M(南向北方向)

G55二广高速公路710KM+76M(北向南方向)

G55二广高速公路714KM+750M(双方向)

G55二广高速公路717KM+350M(双方向)

G55二广高速公路721KM+766M(北向南方向)

G55二广高速公路726KM+940M(南向北方向)

G55二广高速公路727KM+60M(北向南方向)

G2003太原绕城高速1KM+145M(北向南方向)

G2003太原绕城高速8KM+800M(双向)

G2003太原绕城高速9KM+400M(南向北方向)

G2003太原绕城高速10KM+50M(北向南方向)

G2003太原绕城高速14KM+115M(南向北方向)

G2003太原绕城高速14KM+700M(北向南方向)

G2003太原绕城高速15KM+210M(北向南方向)

G2003太原绕城高速18KM+77M(南向北方向)

G2003太原绕城高速19KM+132M(北向南方向)

G2003太原绕城高速21KM+442M(南向北方向)

G2003太原绕城高速23KM+700M(南向北方向)

G2003太原绕城高速26KM+132M(北向南方向)

G2003太原绕城高速27KM+860M(北向南方向)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费站匝道合流违法检测设置点位:

G55二广高速公路大盂收费站出口匝道合流处

G55二广高速公路黄寨收费站出口匝道合流处

G2003太原绕城高速阳曲收费站出口匝道合流处

G2003太原绕城高速丈子头东收费站出口匝道合流处

G2003太原绕城高速丈子头西收费站出口匝道合流处

G2003太原绕城高速杨家峪收费站出口匝道合流处

G2003太原绕城高速松庄收费站出口匝道合流处

G2003太原绕城高速长风东收费站出口匝道合流处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警民携手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公示!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高速一支队

2022年8月8日




交通法规查询网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显而易见的,同时,道路安全法规的规定也同样重要,那么,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内容,在下文为大家解答。

随着经济的发展,深入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针对不同单位、不同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那么,公众必须要了解道路交通法规的内容,接下来,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规内容: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交通法规查询》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交通法规查询、车载香水瓶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
1.与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
2.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3.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4.如果发现本网站有任何文章侵犯你的权益,请立刻联系本站站长[QQ:775191930],通知给予删除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