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施行时间

2022-09-06 9:00:41 生活指南 ads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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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按照这一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

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 》,赵超)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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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尾气污染

如果我们有认真留意的话,就会发现不同的车排气管往外冒烟的时候,有些是白色,有些是黑色,还有一些是蓝色。


问题来了:同样是汽车排出来的尾气,为什么会出现颜色不一样呢?白、黑、蓝烟分别表示什么呢?


冒白烟


一般情况下,汽车排气管排出的尾气都应该是没有颜色的。


但是,到了冬季,北方等寒冷的环境会让排气管产生白色的雾气,也就是白烟,这跟我们冬天呼出的“哈气”是一个道理。所以,冬季出现冒白烟的情况属正常现象。


除了低温天气可能出现的水雾情况,其实,车辆排气管的白烟也可能是因为故障问题。


如果冒白烟现象一直持续而且比较浓的话,那就是不正常的,说明发动机出现问题了。此时,需要检查一下发动机内部是否有冷却液等水分进入,气缸垫是否破损、缸体是否有裂纹,缸套密封圈是否良好,或者是加注的汽油含水量过高。


有时候,不慎选择了掺水的劣质汽油时,也会出现冒白烟的情况,建议及时更换汽油。


冒蓝烟


排气管冒蓝烟的话,说明车子已经出现了故障。


有经验的司机都知道,汽车冒蓝烟基本可以认定是车辆『烧机油』。


这种情况一般不是汽缸内壁有划伤、活塞密封不良,就是气门处有严重磨损,从而产生间隙,让原本负责润滑的机油通过这些间隙窜入了燃烧室参与燃烧,那些燃烧不了的机油排出车外就会形成蓝烟。


此时,一定要及时进行检修,以免因机油量不足导致润滑效果下降,出现拉缸,并形成大量积碳。


冒黑烟


排气管冒黑烟一般来说都是混合气过浓,发动机燃烧不充分所导致的,也就是进气量不足,燃油过多时,发动机在燃烧过程中不够充分,汽油没有完全燃烧,在高温下形成大量的碳颗粒,排除"碳烟",也就是我们所看到的黑烟。


引起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种,如节气门位置传感器,空气流量计,氧传感器等传感器出现故障。如果不及时维修的话,一来更加费油,容易形成积碳。


此外,汽车冒黑烟空气的污染也会加重。


此前,佛山等地针对“黑烟车”专门出台了相关的禁行规定:

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包含佛山“一环”公路)通行。黑烟车违反限行规定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所以,车子一旦出现冒黑烟的现象,一定要及时进行维修。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自实施以来,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颁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中选登部分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如何理解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关于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关于任职回避的职位范围。


(1)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比如,某部某司正副司长与本司正副处长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某部的司长和副司长,在同一领导班子领导下,即使不在同一司工作,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也需要回避。



(2)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领导职务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果有亲属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同一个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很难进行监督和管理,即使秉公办事,也难免遭受周围人员的猜疑,对工作开展十分不利。


(3)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他职务、职级的公务员,一般不需要回避。


关于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情形。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这是对任职回避制度实施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规定。主要考虑是,由于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任职回避进行一定的变通。基于法律规定的严肃性,为保证任职回避的严格执行,避免管理上的漏洞,作出了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制。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自实施以来,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颁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修订后的公务员法,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中选登部分内容,一起来学习吧!




如何理解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关于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关于任职回避的职位范围。


(1)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比如,某部某司正副司长与本司正副处长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某部的司长和副司长,在同一领导班子领导下,即使不在同一司工作,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也需要回避。



(2)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领导职务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果有亲属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同一个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很难进行监督和管理,即使秉公办事,也难免遭受周围人员的猜疑,对工作开展十分不利。


(3)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他职务、职级的公务员,一般不需要回避。


关于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情形。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这是对任职回避制度实施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规定。主要考虑是,由于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任职回避进行一定的变通。基于法律规定的严肃性,为保证任职回避的严格执行,避免管理上的漏洞,作出了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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